有負擔能力的繼兄對繼弟負有撫養(yǎng)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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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范江與范海系繼兄弟。范江幼年喪父隨母親一起生活。范海之母不幸在一次車禍中喪生。范江之母與范海之父經(jīng)人介紹結婚,此時范江正讀大學,范海剛小學畢業(yè)。一家四口開始了新的生活。幾年后,范江大學畢業(yè),被分配到某機關工作;范海也考上了重點高中。正值全家沉浸在歡樂之中時,范父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,其母因經(jīng)受不住打擊,精神失常,住進了醫(yī)院。家庭遭此不幸后,范海的生活陷入了困境。為了維持生活,范海要求其繼兄范江提供物質幫助。范江答應對范海盡撫養(yǎng)義務,提供物質幫助。

  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“有負擔能力的兄、姊,對父母已經(jīng)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(yǎng)的未成年的弟妹,有撫養(yǎng)的義務。”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,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。本案中,范海和范江共同生活多年,已形成了撫養(yǎng)教育關系,因而在范父死亡,范母喪失撫養(yǎng)能力的情況下,有負擔能力的范江應對范海負撫養(yǎng)義務,為范江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,范江的做法是值得稱道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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